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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張完整的保單包含那些部份呢?

    一張完整的保單可包含四個部分:
    1. 聲明事項─載明有關要保書、批單及附加保險皆為本保單的一部分。
    2. 承保範圍─載明承保事故、承保範圍以約定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3. 不保事項─載明除外不保的責任,某此保單乃是載明不保的事故, 某些是不保的損失或是不保的原因。
    4. 條件事項─記載有關裁仲、代位、求償及管轄法院等事項。

    何謂可領回、不可領回保險?

    所謂可領回保險金與不可領回保險金的區分,要看保戶是購買何種的保險商品。
    一般來說不可領回保險金指的是終身壽險、定期壽險,也就是死亡險;限期繳費,保障終身。
    要保人或被保人如生存時,本身領不到保險金,待其死亡,其保險金由受益人領回。
    而可領回保險金通常是指的是養老壽險(生死合險),具有儲蓄性質。
    如果要保人或被保人於保險期間終了時仍生存,則給付一筆滿期金(保險金)如果在保險期間內死亡,其受益人仍可領回保險金。

    保險契約之終止效力為何?終止和解除有何不同?

    保險契約終止,其契約自契約終止日起失其效力(自今無效)。 保險契約解除,其契約效力自始無效。

    何謂不可預料?何謂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預料與不可抗力皆屬非故意。不可預料是非當事人所能猜想到的意外事故,例如: 在路上行走,突然被車子撞到。
    而不可抗力是就算當事人已盡應注意之義務,但仍會發生的,例如:天災。

    違反告知義務時,效力如何?

    保險法第64條乃基於最大誠信原則。採危險測定說對於保險契約之成,須先測定危險率而計算保險費,以利保險契約之簽訂。故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詢問,負有據實說明之義務。但又保險法64條第二項規定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可見其亦採因果關係說。 違反告知之義務時,保險人得:
    1. 解除契約:解除期限為契約訂立兩年內或保險人知情一個月內。
    2. 若保險金已給付可請求退還。
    3. 保險費無須退還。
    違反保險法64條第二項因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而保險法特設兩年短期險斥期間,避免保險人於承保時不為相當之調查享受收取保險費之利益,俟事乃為求兼顧要保人與保險人雙方之權益故發生,動輒任意解除契約。也保障被保險人。
    但於保險人知情方面,實務上多具爭議。如要保人已告知業務員,是否視同己告知保險人之效力。民法169條規定:授與他人代理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所以,應視同發生告知效力,但又牽涉到舉証之問題。

    告知義務內容?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回答,如有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而足以變更保險人對於危險的估計者,保險人得據以解除保險契約,危險發生後亦同。」 違反告知義務的效果包含可追回己給付的保險金、保險費不退還及解除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的生效?

    保險契約為要式契約或諾成契約,向來為學者所爭議。
    • 要式契約:認為保險契約僅有要保人的要約與保險的承諾是不足以成立,尚須一定的書面始可, 此項書面依保險法第43條規定: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 以及保險法第55條,第108條,第129條,第132條明定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均符合為要式契約之條件。
    • 諾成契約:認為保險契約是債權契約之一種,原則上僅須當事人雙方同意,保險契約即成立且生效;民法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在實務上,若採要式契約對被保險人之權利保障有失公平。而諾成契約則發生舉証上之因難。 目前保險法施行細則中可見:
    • 產險:只要要保人已有交付保費之承諾,即使實際尚未付保費,仍不影響契約之成立。
      壽險:壽險契約需交付第一保費後方可成立。
    若當天口頭上之承諾隨即發生危險事故,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其乃基於要式契約之法條明定生效時間而拒絕。 但在法院判決上,因法官所採保險契約為要式或諾成契約之觀點不同,而有不同之判決。

    移民到國外時,在國內所保的保單效力如何?

    如果,所投保之保單之承保區域範圍有限制,則就必須解約。 例如:車險有限制在台、澎、金、馬區域內駕駛才有效,所以,必須解約。

    但壽險就不一定,可有跨國性的使用。

    除外責任、除斥期間?

    保險契約中所載明不保的事故或某種事故所致損失,此種約定即為除外責任;而權利預定的存續期間即為除斥期間,例如: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人於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內或自契約訂立後二年內得以解除契約。此兩年與一個月即為除斥期間。

    逆選擇 ?

    所謂逆選擇,乃是指被保險人會選擇有利於自己的保險來投保。例如:身體健康較差的人,會投保死亡保險而不會選擇投保生存保險。而實務上,保險公司都是應用核保來篩選以避免逆選擇的發生。

    危險保額?

    1. 所謂危險保額(amount of risk),就是保險金額減掉責任準備金。
    2. 在保險金額不變之下,普通終身壽險的責任準備金隨著保單年度增加而遞增,所以危險保額隨保單年度增加而減少。

    限制行為能力之人在簽約時,而法定代理人有一方不同意,該契約是否發生效力?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這一點毋庸置疑,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但是若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應由誰來主張?依民國 85 年 9 月 25 日民法第1089條修正前原條文:“….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因此除非能證明父親不能行使代理權(例如常年在外),否則不能由母親單獨行使法定代理權,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被保人身故(婚姻狀態離婚),留有親生子女,她的法定繼承人是否就只有親生子女?

    被保人身故(婚姻狀態離婚),留有親生子女,她的法定繼承人是否就只有親生子女? 又因為她是小老婆,前夫與大老婆所生的子女是否亦為法定繼承人?

    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民法繼承篇施行細則第7條, 民法繼承編施行前,所立之嗣子女,對於施行後開始之繼承,其繼承順序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
    由以上可知,若被保險人與前夫結婚時,收養其前夫與前妻之婚生子女,則該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除民法規定的範圍外,應包括收養子女,若無,則該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則為民法1138條所示

    何保險信託?目前已實施中嗎?何以需要保險信託?

    保險金信託是結合「保險」與「信託」的一項金融服務,也就是在要保人投保後可以與銀行簽訂一份信託契約,當被保險人身故時,便由銀行做為該保險金之受領人,嗣後,再將此筆保險金交由受益人或做妥善管理運用後交付給受益人。 在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通過「信託業法」,未來金融機構只要向財政部金融局申請核准後,即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

    主要是受益人因被保險人身故時無能力管理該筆保險金,依法須由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等,代為處理而造成受益人無法真正受益的情形。可發揮預防有心人士的覬覦,養護殘疾子女,延續教育計畫,避免家人財務紛爭,解決不動產遺產稅等功能。

    保險年齡如何計算?

    用以決定投保費率的被保人年齡稱<保險年齡>,其計算方法為:超過<法定足實歲>生日後滿6個月又1天須加計一歲為<保險年齡>,以計算各險種之費率

    外籍人士及外籍勞工有何投保規定?

    1. 外籍人士:須於台灣有固定住所,有工作許可證或一年以上之居留證始可受理
    2. 外籍勞工:壽險不受理,意外險限100萬,但職業類別4-6者暫不受理,非法外籍勞工或短期居留者均不受理。

    投保後繳費困難,怎麼辦?

    如保戶表示無法續繳或繳費困難,另可依下列順序建議保戶:

    • 變更繳別:將保費分期繳納,可避免因保費太高繳不出而影響保障
    • 辦理保單借款繳交保費:最高可核貸解約金之9成,以度過一時經濟之不便
    • 自動墊繳保費:選擇自動墊繳,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保費,待方便繳納時再將墊繳償還
    • 減少保險金額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辦理展期定期保險
      1. 減少保險金額:除可能有解約金外;亦可降低保費,減輕負擔
      2. 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將積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購買保障期間不變,保險金額縮小,不必再繳費之保險
      3. 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將積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購買保障內容變為定期壽險,保障時間縮短,但不必再繳費之保險
    • 終止契約:領取解約金,保障結束非不得已不做此項建議

    我換工作了,要通知保險公司嗎?若沒通知會怎樣?

    1. 壽險:無通知義務
    2. 意外險:
      • 條款約定: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 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有變動時,應向保險公司辦理職業變更手續,以重新核定費率
      • 如何通知:請檢附保單及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寫明工作內容,職務並註明工作地點及公司名稱)送至公司審核
      • 若未辦理變更,而發生保險事故時,如現在職業等級如高於原來職業等級,則本公公將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但若達拒保等級,則不予理賠

    如果保費未繳,保單效力如何?

    同意墊繳:
    •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寬限終了進入自動墊繳,墊繳至日之保單,經催告到達之翌日起30日內仍未繳費則保單停效
    • 無保單價值準金:寬限期終了保單即停效
    不同意自動墊繳:
    則不論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寬限期終了一律進入停效狀態

    懷孕期間為何不能附加醫療險附約?產後多久才能投保?

    1. 懷孕者因意外事故所致的身體傷害比一般人高,且懷孕期較可能產生其他併發症,如妊娠毒血症,早產等危險因素,故目前懷孕期間醫療險附約不受理
    2. 目前懷孕七個月以上,壽險及傷害險暫不受理,待產後一個月再予以受理
    3. 懷孕10週以上者,女性終身保險不受理,待產後一個月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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