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被保險人的定義?
A
以車體損失險來說:
- 列名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
- 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其同居家屬.四親等血親及三親等姻親。
- 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以第三人責任險來說:
- 列名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
- 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其同居家屬。
- 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 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Q2.何謂全部損失?
A
保險標的物全部毀損或滅失、保險標的物不能修復或保險標的物之修復費用
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Q3.何謂個人責任保險?
A
個人責任保險是指在保險期間因被保險人之過失而發生意外事故並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失,依事故發生當地之法律規定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將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Q4.誰有保險利益?
A
「保險利益」是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法律上或契約上之權利或責任所生之利害關係,而具有之經濟利益。例如:所有權人對其所有財物因所有關係而有保險利益;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因抵押關係而有保險利益;企業主對其待銷貨物之預期利潤,具保險利益;基於法律對第三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者,亦有保險利益。
Q5.如何衡量危險?
A
衡量危險的程度,依可能產生的損失頻率及損失幅度加以分析。
一、 損失的頻率:
- 極少發生的危險:如核能發電廠爆炸,此類危險,雖不易發生,但萬一發生,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很大,不可輕易忽視。
- 偶爾發生的危險:如火災爆炸、空難、洪水、颱風,此類危險,一旦損失發生,可能對財產帶來不良的衝擊。
- 確定會發生的危險:如汽車機件磨損、感冒、發燒,此類危險,雖不能完全避免,但如能採取預防措施則可降低發生頻率。
二、損失的幅度:是指一旦事故發生,在可預期最嚴重的情況下,其損失的程度。
三、衡量方法:將損失頻率和損失幅度相乘所得結果,此即可衡量出危險的大小。比如自用小客車,一年內損失頻率為二次,損失幅度為一萬元,則衡量出危險為每年二萬元。
Q6.能不能向同一家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A
- 保險公司,依現行保險法第一八三條前段:「......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之規定,是無法辦理的。
- 不過也有例外,如同條文後半段所述:「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以附加方式經營者,不在此限。」
- 所謂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是為產物保險公司經營之業務。
- 而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是為人壽保險公司經營之業務。
Q7.保險和危險有什麼不同?
A
-
從保險法第一條來看:「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測,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危險,是指不可預測,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引起的損害。
比如因火災或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財物損失或傷亡。
- 而保險就是針對此等損害加以約定處理的行為,所以有住宅火災保險、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等等。
Q8.發生保險事故之損失時被保險人應該做什麼?
A
保險標的物在發生保險事故以致於產生損失時,被保險人有義務做下列幾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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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保險標的物:發生保險事故的時候,被保險人應該盡力搶救保險標的物的損失,但有時候在搶救保險標的物的過程中,難免又損害到保險標的物。這時候,雖然不是由承保危險造成標的物之損失,但仍須由保險人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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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求償:主要的目的,就是在於保全保險人將來的代位求償權。因為保險人所代位行使的,仍然是被保險人的權利,在損失發生時,如果被保險人不立刻採取一些保全措施的話,保險人將來也無從行使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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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保險人: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告知保險人。一般之保險契約於條款中約定,被保險人應於知悉損失發生後,立即通知保險人,故保險法雖有五日內通知之規定,被保險人仍應儘速通知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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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理賠文件:損失發生之後,被保險人為了要求保險人填補自己所受的損害,必須要提出各種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損失,這些證明文件,就叫做「理賠文件」。
如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單,是採「列舉式」的危險,則被保險人還要證明損失原因是在承保的危險項目裡面。
Q9.『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超額保險』意義為何?對被保險人有什麼影響?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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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一致者,稱為足額保險,亦稱為全部保險。所謂保險金額,為要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並經訂明於保險單上,而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最高限額之一項金額。保險價額,則為保險標的之價值,以金錢表示之數額。理論上,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應與保險價額一致,但保險金額低於或高於保險價額之情形亦時常發生,構成所謂不足額保險,及超額保險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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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若為足額保險,則保險人依實際損失程度全部給予補償。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額者,謂之不足額保險,亦稱部份保險,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若為不足額保險,則保險人只能按保險金額佔保險價額之比例來補償。被保險人之實際損失,對保險價額不足部份,視為被保險人自己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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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保險,顧名思義乃為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超額保險由於不符損害填補原則,使被保險人有機會因保險事故之發生,獲得超過其損失的利益,故為保險法所禁止。